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23-01-30 10:08信息来源: 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受理部门

繁昌区人社局培就业股(区政务服务中心十楼)

二、改革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法定条件的,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许可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能培训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2.有专职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及合格的教师队伍。
    3.有办学章程与管理制度。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情况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学校章程。
    5.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可承诺)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可承诺)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二)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六、程序环节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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