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5-03-12 14:23信息来源: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皖人社秘〔2011〕190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环节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环节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2.《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全文
    1.受理环节责任:施工企业申请,对企业应办理未办理的部分告知其在一定时间内补交材料或补办(一次性告知)。
    2.审查环节责任:主管部门审核,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县人社局领取《保障金缴纳审核表》,指定缴纳银行,提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保障金缴款单原件。提供该项目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证明。
    3.决定环节责任:县人社局2日内办结审核、备案,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农民工保障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管理备案的。
    2.支付保障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