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

发布时间:2015-03-12 14:24信息来源: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备案 劳动合同备案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6〕47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3.决定环节责任:依法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