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目录分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 | 集体合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环节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环节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