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18-01-18 08:15信息来源: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定。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1.受理环节责任: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理论、实操考核均达60分为合格)。有任一门成绩未达到60分,均为不合格,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检定合格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予以核发的,应当将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2.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合格人员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含待遇重新核定)(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直接下放区人社部门实施。)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全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款:“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一条:“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第三条 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公示和送达环节责任: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及时依法公示,无疑义后,作出批复,由窗口送达。
    5.事后监督责任: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结果作为退休审批必备文件存档备查,接受监督,对于执行有误的,按程序重新核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养老金待遇计算的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工伤认定的机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核查环节责任:组织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核实;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决定环节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作出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行政确认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申请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2.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3.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