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经开区、各区直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通知》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繁昌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繁昌区政府购买服务
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皖财综〔2023〕1044号)精神,现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服务的,应与财政保障情况相衔接。
(二)明确购买内容和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各部门(单位)已参照区级目录调整本部门(单位)目录、已报区财政局对口支出股室及综合股备案的,可以继续执行;未及时按要求调整目录的,务必于2024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指导性目录,报财政局对口支出股室及综合股备案。调整目录时,可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一至三级目录不得调整变动。超出目录范围的事项,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3.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4.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
5.融资行为;
6.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7.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一)合理项目申报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统筹考虑履行职能需要、社会公众需求,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所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严格预算约束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各部门(单位)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1.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综合物价、人工费用、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
2.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等规定,对购买主体提交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报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
(三)规范项目实施
1.依法选择购买方式
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不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部门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加强合同管理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素。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特殊服务项目确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3.强化履约监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服务数量、质量、时效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项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
(四)健全绩效体系
各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政府购服务绩效管理体系。事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在项目立项、预算编报前应当设定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备案。事中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强化运行监控,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事后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推进信息公开
各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将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的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对存量购买服务项目的梳理整改
各部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对照内容梳理本单位购买服务项目,摸清底数,切实推进自查整改。整改结果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购买服务事项已完成的,各部门(单位)需立即终止合同,整改到位。对于财务服务类项目,各部门(单位)需明确整改方案,应在1年内逐步退出。
2.对于其他必要性、合理性、效率性、收益性不足或风险性较大的项目,以及非购买主体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采购服务、超出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容的项目,应当正本清源,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应在2年内逐步退出。
3.对于因履职需要、公众需求等确需实施的,应当对照前款要求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
(二)强化对新增购买服务项目的事前审批
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指导性目录和实际需要开展需求调研,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必要条件。购买主体具备购买资格,所申报项目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
2.需求合理。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预算金额和风险管理等进行充分论证,从严控制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财政部门按照以上预算编制要求,加强对购买主体资格和项目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把关,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同意方可立项并列入预算。
四、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应当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购买服务项目的真实性,规范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流程、资金管理使用。
(二)承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三)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日常指导与监管,保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根据需要选择金额较大、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多部门融合形成监管合力。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督范围。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严肃查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监督机制,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及时处理涉及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监督反馈意见。
(五)法律责任。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