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城东小学校园文化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6 15:35信息来源: 繁昌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投诉人: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产业开发区南区杨河路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1649XX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芜湖市繁昌区城东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草地

被投诉人:安徽阳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国光万豪广场A座2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2994319X

法定代表人:周强,职务:经理。

相关供应商: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32号丰乐·蜀湖湾15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95B72

法定代表人:陈敏敏,职务:执行董事。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人就采购人芜湖市繁昌区城东小学“芜湖市繁昌区城东小学校园文化项目”(项目编号:WH10CG2021HW0255,以下称本项目)中标结果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其诉求

(一)投诉事项

中标公司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质保期为3年,但中标公示上第二中标候选人质保期为6年,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质保期也为6年,文件前后不一致,存在虚假成分,且未能提供变更中标人的网上公示证明截图及网址,涉嫌以虚假文件骗取中标,是违法行为。

(二)诉求

1、要求预中标单位提供“安徽科技学院蚌埠龙湖校区一期工程道路、楼宇、景观、大门标识导视系统制作、采购及安装项目”变更中标人的网络公示(公示截图及网址)。

2、请求提供“安徽科技学院蚌埠龙湖校区一期工程道路、楼宇、景观、大门标识导视系统制作、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采购人证明原件等材料,并由投诉人在场见证真实性。

3、由于预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前后不一致,存在虚假成分(成份),请重新确定中标人。

二、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相关供应商答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告知两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两被投诉人2021年5月26日共同答复:1、“安徽科技学院蚌埠龙湖校区一期工程道路、楼宇、景观、大门标识导视系统制作、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公示质保期为六年,合同签订的质保期同为六年,中标通知书由代理公司发放,其内容的真实性由发放中标通知书的代理公司负责解释;2、第一中标人被终止中标资格后,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递补为中标单位,在安徽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网未查询到中标变更公示。

相关供应商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答复:1、由于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我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招标公司未进行网络公示,与我公司无关,是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问题,我司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已完成安徽科技学院项目,有资金来往证明材料。2、关于中标通知书质保三年,签订合同质保期为六年,我公司按照投标文件承诺质保为六年,中标通知书上书写为三年,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公司颁发,我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未注意到此项问题,此项不一致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已经与安徽科技学院已完成项目交易,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三、核查事实

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4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30日开标,5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预中标单位。

2021年5月12日,投诉人就本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预中标公司业绩中“安徽科技学院蚌埠龙湖校区一期工程道路、楼宇、景观、大门标识导视系统制作、采购及安装项目”,网上查询的中标公示第一中标人为“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预中标单位以虚假业绩信息骗取中标。

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17日就质疑进行回复。

(二)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

本机关就投诉人投诉事项,核查了项目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1日向安徽科技学院进行了函询,要求协助核查预中标单位提供的2021年5月12日学校出具的证明1份、2017年9月9日的中标通知书1份、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合同等材料的真实性。2021年6月8日,安徽科技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函复,2021年5月12日学校出具的证明系该校出具,2017年9月9日的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建议向出具单位核查,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与学校存档一致。

本机关同时核查了安徽科技学院网站,2017年8月9日发布安徽科技学院蚌埠龙湖校区一期工程道路、楼宇、景观、大门标识导视系统制作、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公示,结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合肥金誉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129.38万元,质保期:6年;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质保期:6年。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答复函等证据予以认定。

四、本机关认为

预中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以虚假文件骗取中标行为。本项目中,预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安徽科技学院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材料,以证明其业绩。经与安徽科技学院函询,该学院证明、合同等均是真实的。且该学院出具的证明中,已经明确该校蚌埠龙湖校区一期工程道路、楼宇、景观、大门标识导视系统制作 、采购及安装项目原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终止中标资格后,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核实后,确定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已完成该项目供货与施工。且中标公示、合同等均为质保期6年,中标通知书为质保期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质保期限优于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而言能够获得更好的质量保障,通过安徽科技学院的证明及复函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预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的行为。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1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财政局或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3日

 

 

 

 

附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