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人民医院2020年度专项债医疗设备采购(七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14 15:33信息来源: 繁昌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投诉人:安徽东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商贸服务中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7056025X。

法定代表人:潘天圣,职务:执行董事。

被投诉人:安徽能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3幢办1202-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1707F

法定代表人:梅发伦,职务:执行董事。

采购人:繁昌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马仁山路。

负责人:潘悦,职务:院长

本机关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安徽东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人就采购人繁昌区人民医院“繁昌区人民医院2020年度专项债医疗设备采购(七包)”(项目编号:WH10CG2021HW996907,以下称本项目)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其诉求

(一)投诉事项

1、技术参数第*1.2.5、清晰度:像素尺寸≤29um,保证拍摄清晰度,技术参数3.1.1、带传感器的电动三点头夹个性化选择患者的颌弓形状,技术参数3.1.3、带传感器的咬合定位模块,可引导技师对患者进行咬合平面的准确定位,等参数信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2、代理机构并不能有效体现我方对异议内容的回复,只是随便罗列几个品牌具有该功能或者达到某个参数要求,并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诉求

该代理机构回复没有有效回应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缺乏可信度和公信力。

二、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相关供应商答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告知被投诉人、采购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投诉人、采购人于2021年4月12日答复:投诉人所描述的三条参数均属于登士柏西诺德特有专利,采购人通过调研认定在市场中有3家及以上的品牌满足此参数。同时,采购需要中第3.1.1条参数和第3.1.3条参数均为标注“*”,故此参数属于允许负偏离参数。故认定此条参数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会同采购人给予了投诉人质疑回复。该项目于2021年4月2日9:15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开评标,共有5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本项目并未因所投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而流标,故我单位及采购人有理由认为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三、核查事实

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1年3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3月12日发布澄清公告(第一次),4月2日开标。

2021年3月16日,投诉人就本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技术参数1.2.5清晰度目前仅有登士柏西诺德能够达到;技术参数2.5医院局域网没有任何临床意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技术参数3.1.1带传感器的电动三点头夹、技术参数3.1.3带传感器的咬合定位模块为西诺德获得专利的独有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技术参数5.1一次成像最大视野传感器尺,对于口腔正畸咬合判断及全口三维重建无意义;技术参数5.2必须承诺免费与椅旁计算机全瓷修复系统数据兼容,请采购方明确该椅旁计算机全瓷修复系统的具体品牌和型号。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19日就质疑进行回复。2021年3月23日,投诉人就上述质疑内容再次进行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24日进行回复。

(二)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

本机关就投诉人投诉事项,核查了项目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三合一口腔CBCT,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要(含图纸资料)》“前注”第2条:标有“*”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必须满足并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否则,其投标无效。在采购需求后,有“注:采购需求说明中加注*的参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为:产品彩页,实物图片,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答复函等证据予以认定。

四、本机关认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参数设置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进行核查,以及对本项目开标评标情况核查,本项目在2021年4月2日评标时,共有5家企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5个投标人均符合投标资格。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的情形。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是否回应质疑内容。

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向被投诉人提起了质疑,通过被投诉人的回复可知,其逐一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且回复内容是否为投诉人所接受,正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起因,但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范围。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第一项役诉事项。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第二项役诉事项。

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财政局或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5日


附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