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民政局权力责任清单
繁昌县民政局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1 |
孤儿救助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
2 |
社会弃婴救助 |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2、弃婴家庭寄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令《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章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
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县公安局(共同实施) |
3 |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
县救助站 |
4 |
城镇“三无”人员救助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
5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县救助站 |
6 |
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发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7 |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8 |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
9 |
养老机构指导服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
10 |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 |
《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建大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期满一年后,县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补助。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具有本县户籍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县财政局(共同实施) |
1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繁昌县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三)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一张。2、初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镇村汇总)(附件3),报县残联审核(电子版随同上报)。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审核。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县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政府,并告知原因。4、审定。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 |
县民政局、县残联、各镇(共同实施) |
12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
13 |
基本殡葬服务 |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
县殡仪馆 |
14 |
公墓服务管理 |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
县公墓管理所 |
15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16 |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17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18 |
福彩公益专项活动 |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第九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福彩公益专项活动,每年根据省民政厅相关福彩公益活动文件要求开展。)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
19 |
门(楼)牌编号、地名管理服务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楼门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3﹞33号)二、组织领导(三)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在本县(区)楼门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楼门牌编排工作。 |
县民政局地名办、县公安局(共同实施) |
20 |
养老服务券发放★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县民政局救灾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21 |
福彩公益金助学★ |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第九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
县民政局救灾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