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繁昌公安提醒:擅自倾倒固废是违法!抓!!!

发布时间:2024-03-27 15:49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阅读次数:编辑: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繁昌公安立足职能职责,“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近日,公安分局快速侦办1起因非法倾倒固废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相关违法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非法倾倒可能涉嫌

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污染环境罪

将受到法律严惩


警 方 提 示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物质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举报电话:0553-7872170、0553-7112092

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