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11 09:34信息来源: 繁昌区科技局阅读次数:编辑:张黎 字体:【  
繁昌区科技局(科协)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一、科技部门
1 行政许可 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8.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
〈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5.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根据主要培训类别,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属于“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审批内容
2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说明合同认定申请的种类和方法。                           
    2.受理环节责任:应技术合同认定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科技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科技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环节责任: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4.决定环节责任: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合同认定决定,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合同,退还当事人,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自技术合同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认定登记证明送达当事人。
    6.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认定申请的。
    2.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合同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技术合同认定的。
    3.未妥善保管申请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
规划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1.立案环节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其他需要受理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有事实依据、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编制环节责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拟定防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报批环节责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防震减灾规划进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地震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3.实施环节责任: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建立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度。
    4.评估环节责任:组织对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防震减灾规划期届满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地震部门主报送评估报告。
    5.修编环节责任:防震减灾规划期届满前,按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地震部门统一部署,对防震减灾规划进行修编;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6.监管环节责任:对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应当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而未编制的。
    6.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批、调整防震减灾规划的,或者规划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上级规划要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1.划定责任:提供关于各类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国家有关标准;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2.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条款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变更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检查责任: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确认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程度和确定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督设施。
2.告知责任:告知建设单位按照地震台站建设要求,予以增设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标准或要求建设抗干扰设施、增设地震监测设施。抗干扰设施或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地震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建设工程方能开工。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会同建设单位或自行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修订,2020年3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备案表;(二)正式签署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环节责任: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登记。
    4.监管环节责任:采取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扩散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内容或文本的;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1.检查责任: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2.处置责任:依条例处置,进行责任追究,不得违反条例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