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30 14:59信息来源: 繁昌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家龙 字体:【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予以批准的,签发有关文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3.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4.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 级: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筹设审批;县区级:义务教育、幼儿园及学科类培训机构筹设审批。
2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11.《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予以批准的,签发有关文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3.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4.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 级: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县区级:义务教育、幼儿园及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3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校车使用设立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予以批准的,签发有关文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3.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4.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及相关网站将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报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经审查合格的,现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给予确认;审查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当面告之申请人。
   4.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规范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予以批准的,签发有关文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3.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4.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