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教育局其他权力分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1.受理环节责任:有以下情形材料予以受理,市教育局主管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做出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教师对市教育局主管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做出的处理不服的,予以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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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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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四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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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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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