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教育局其他权力分表

发布时间:2023-12-04 10:48信息来源: 繁昌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家龙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有以下情形材料予以受理,市教育局主管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做出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教师对市教育局主管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做出的处理不服的,予以受理。
    2.
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指定负责科室和调查人员,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处理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理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申诉提出答复意见。
    4.
答复环节责任:对申诉人进行答复。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
已受理申诉,逾期不予答复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四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2.
《芜湖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县局办公会议研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
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
擅自增设、变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
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
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
    5.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
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
监管环节责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
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
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