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0-12-01 09:28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家龙 字体:【  

本基准项目名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06629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一)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06629日)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2002122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一)有上述情形之一,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有上述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