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教育局2020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

发布时间:2020-03-09 10:58信息来源: 繁昌县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家龙 字体:【  
 
权力
类型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 行政
处罚
丧失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环节责任:有以下情形材料予以受理,(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将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意见或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教师资格的时间,并要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记录。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与撤销教师资格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重新认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
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
处罚
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1、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