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和责任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6-04 19:45信息来源: 繁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阅读次数:编辑:李蓓 字体:【  
繁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备注
大项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9.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9.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9.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9.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1.立案环节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环节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对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6.送达环节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环节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对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项目予以核准的;
    9.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投资股
7 行政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在九十天内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投资股
8 行政规划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1.编制环节责任:根据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拟定编制大纲,编写规划初稿,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意见。 
    2.报批环节责任:上报主管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信息公开。
    3.发布环节责任:向社会公开发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长远规划。   
    4.实施环节责任: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建立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年度实施制度。
    5.评估环节责任:适时组织开展对编制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6.修编环节责任: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期届满前,经市经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对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修编,依据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7.监管环节责任:对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编制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便公布和实施的。
    2.编制市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4.在规划制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规划 安徽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受理环节责任:对现行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基础调查;对当前规划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规划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本地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其他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组织听证。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和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2.报批环节责任:向上级部门提供规划文本及说明、规划图件、专题研究报告、规划成果数据库、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3.实施环节责任: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建议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                              
    4.评估环节责任: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届满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5.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修订)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80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第14项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