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物价局)行政确认分表(2017年版)

发布时间:2018-12-12 10:06信息来源: 繁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 字体:【  
1 行政确认 价格成本监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5.《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第十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监审环节责任:按照成本监审程序,向被监审单位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现场查看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生产流程等,了解基本情况;查看财务报告、账簿和凭证,搜集审核成本监审资料;发出《成本监审告知书》,听取被监审单位反馈意见。
   
3.核定环节责任:核定定价成本,撰写并提交成本监审报告,制作成本监审文档卷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成本监审项目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成本监审程序的。
   
3.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生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致使党、国家及经营者利益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4.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和涉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1.《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93号)。
    4.《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1.受理阶段责任: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认定阶段责任:实物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认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机关;
3.签批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认定结论书》;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业务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业务予以受理;
3.违反价格认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开展实物勘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
4.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认定结论书;
5.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判案的;
6.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