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物价局)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18-12-12 09:32信息来源: 繁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 字体:【  
1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立案环节责任:节能和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立案环节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约能源相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第二十五条:“被监察对象收到整改通知书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处理:(一)对新建国家禁止的高耗能工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不配合节能监测监察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察对象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1.立案环节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对象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被监察对象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并告知被监察对象。节能监察报告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按规定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十二条:“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1.立案环节责任: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设备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环节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一)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二)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四)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七)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八)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三十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环节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和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环节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环节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环节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