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芜繁征告〔2024〕4号)2023年第15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
繁昌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芜繁征告〔2024〕4号)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经《关于芜湖市繁昌区2023年第15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芜〔2024〕10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我区繁阳镇、经开区集体土地0.568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范围、面积详见下表。
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一览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明细 |
||||||
序号 |
镇 |
村(社区)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小计 |
|
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
1 |
经开区 |
横山村 |
0 |
0 |
0.5534 |
0 |
0.5534 |
2 |
繁阳镇 |
范马村 |
0 |
0.0068 |
0.0062 |
0 |
0.0130 |
3 |
繁阳镇 |
范马村 |
0.0024 |
0 |
0 |
0 |
0.0024 |
合计 |
0.0024 |
0.0068 |
0.5596 |
0 |
0.5688 |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繁昌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9〕120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繁昌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9〕120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知道公告内容之日起60日内就《关于芜湖市繁昌区2023年第15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芜〔2024〕10号)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