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荻港镇新河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公示(批前)

发布时间:2023-11-15 16:09信息来源: 繁昌区荻港镇阅读次数:编辑:王蓉蓉 字体:【  

为了促进安徽省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结合荻港镇新河村的实际情况,编制了《繁昌区荻港镇新河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规划》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将规划成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15———2023年1215

联系电话:0553-7352169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繁昌区荻港镇新河村村域,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5.59平方千米。

二、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根据新河村实际现状,梳理土地资源、生态资源、产业资源,结合村庄实际发展需求,打造优质田园,集聚乡村的发展目标。规划通过乡村土地盘整,引导11个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同时明确村庄具体地块用途及重点地块建设强度,引导村庄分类整治,提升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附件:1.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

      2.重点区域总平面图

      3.近期建设项目(工程)分布图

4.重点区域图则

      5.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规则

 

 

                            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15

 

 

 

 


管制规则

分区准入名单

一级规划分区

二级规划分区

禁止用途

鼓励引导用途

生态控制区

 

1.该区域除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2.禁止开展一切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3.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污染严重的项目;4.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5.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6.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7.主要水体保护范围内既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设施全部整改达标,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拆除。1)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2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3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8.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1.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抢救等机构设施;2.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和线路工程必须经过的基本交通、通讯、水、电、热、油、气、环境、防灾等公用设施;3.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旅游、古迹旅游、天然景观旅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 4.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

农田保护区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4.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6.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7.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2)闲置、荒芜耕地;(3)建窑、建房、建坟;(4)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5)排放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6)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农药;(7)毁坏水利排灌设施;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的地区倾斜;2.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乡村发展区

村庄建设区

1.禁止布局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2.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3.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4.禁止占用宅基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建设农房 5.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及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民不得随意占用。

1.鼓励用地减量化发展,利用村庄内部空闲地建设村庄必需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2.村民的宅基地选址和农房建设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区;3.村民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应体现地方特色,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要求。

一般农业区

1.禁止新建农药原药等石化化工项目; 2.禁止新建及扩建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等电力项目;3.严禁在二十五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4.禁止建窑、建房或者擅自采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5.禁止三类工业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新建、改建、扩建,现有企业应逐步关闭搬迁;6.禁止二类工业新建、扩建,现有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进行,并须符合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7.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工矿、宅基地等用地开垦或复垦为耕地的,禁止改作其他用途

1.鼓励一般农业区内的废弃工矿和闲置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2.严格控制增量,鼓励增量利用应以发挥农业生产功能为导向; 3.鼓励新建设置隔坡梯田、水平阶、拦土带、保留原生植被带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种植项目;4.鼓励利用一般农田开展设施农项目。

林业发展区

1.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林建设;2.禁止现有采用消耗林木资源发展食用菌的项目;3.禁止在十五度以上坡地通过全垦等不合理方式造林;4.禁止采运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和受保护的其他植物;5.不得种植桉树等高耗水速生林;6.禁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7.禁止采伐公益林(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和省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8.禁止毁林、毁草、烧山开垦,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1.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涵养林种植活动;2.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及天然景观维护相关设施;3.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旅游、古迹旅游、天然景观旅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4.允许适当发展林下经济。

其他发展区

除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林业发展区以外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