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繁阳镇红花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公示(批前)

发布时间:2025-04-18 15:13信息来源: 繁昌区繁阳镇阅读次数:编辑:胡静 字体:【  

为了促进安徽省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结合繁昌区繁阳镇红花山村的实际情况,编制了《繁昌区繁阳镇红花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于202467日通过繁昌区繁阳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将规划成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5418日——2025517

联系人:鲁主任;   联系电话:7872092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繁昌区繁阳镇红花山村村域,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18.30平方千米。

二、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根据红花山村实际现状,梳理土地资源、生态资源、产业资源,结合村庄实际发展需求,打造繁昌绿色发展示范村的发展目标。规划通过乡村土地盘整,撤并8个自然村(朱冲、窑灯、张屋基、丁家、上施、玉井、白杨、沈山头),引导13个自然村(丰香、团结、汪家、李家、中沟、老冲、吴冲、王冲、下施、冲里、毛岭、白糖、马田)向中心村集聚,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引导10个自然村(程屋基、焦冲、马店、周冲、店门、龙冲、皂塔、石冲、排冲、冲脑)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强化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对周边村庄的带动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明确村庄具体地块用途及重点地块建设强度,引导村庄分类整治,提升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附件:

1、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

2、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

3重点区域图则

4重点区域总平面图

5、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规则


繁昌区繁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1、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

 

2、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


3、重点区域图则

 

4、重点区域总平面图


5、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规则


管制规则

分区准入名单

一级规划分区

二级规划分区

禁止用途

鼓励引导用途

生态控制区

 

1、该区域除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2、禁止开展一切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3、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污染严重的项目;4、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5、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6、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7、主要水体保护范围内既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设施全部整改达标,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拆除。(8)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10)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8、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1、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抢救等机构设施;2、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和线路工程必须经过的基本交通、通讯、水、电、热、油、气、环境、防灾等公用设施;3、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旅游、古迹旅游、天然景观旅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4、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

农田保护区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4、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6、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7、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2)闲置、荒芜耕地;(3)建窑、建房、建坟;(4)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5)排放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6)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农药;(7)毁坏水利排灌设施;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乡村发展区

村庄建设区

1、禁止布局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2、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3、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4、禁止占用宅基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建设农房5、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及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民不得随意占用。

1、鼓励用地减量化发展,利用村庄内部空闲地建设村庄必需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2、村民的宅基地选址和农房建设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区;3、村民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应体现地方特色,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要求。

一般农业区

1、禁止新建农药原药等石化化工项目;2、禁止新建及扩建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等电力项目;3、严禁在二十五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4、禁止建窑、建房或者擅自采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5.禁止三类工业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新建、改建、扩建,现有企业应逐步关闭搬迁;6.禁止二类工业新建、扩建,现有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进行,并须符合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7.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工矿、宅基地等用地开垦或复垦为耕地的,禁止改作其他用途

1、鼓励一般农业区内的废弃工矿和闲置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2、严格控制增量,鼓励增量利用应以发挥农业生产功能为导向;3、鼓励新建设置隔坡梯田、水平阶、拦土带、保留原生植被带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种植项目;4、鼓励利用一般农田开展设施农项目。

林业发展区

1、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林建设;2、禁止现有采用消耗林木资源发展食用菌的项目;3、禁止在十五度以上坡地通过全垦等不合理方式造林;4、禁止采运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和受保护的其他植物;5、不得种植桉树等高耗水速生林;6、禁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7、禁止采伐公益林(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和省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8、禁止毁林、毁草、烧山开垦,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1、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涵养林种植活动;2、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及天然景观维护相关设施;3、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旅游、古迹旅游、天然景观旅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4、允许适当发展林下经济。

其他发展区

除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林业发展区以外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