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食品类)

发布时间:2025-01-03 15:51信息来源: 繁昌区繁阳镇阅读次数:编辑:胡静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方编码 公开状态 处罚名称 失信程度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繁昌县周守诰鱼类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0222MA2U249W9Q 周守诰 芜繁市监处罚〔2024〕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2024年9月19日我局与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繁昌县周守诰鱼类经营部当天销售的鳊鱼进行检测,并于2024年10月17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PH-SP-2409D3669),检验报告(No:APH-SP-APH-SP-2409D3669)送至当事人摊位内,.上述《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当天的鳊鱼。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立案查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5 0.0014 2024/12/31 2099/12/31 2027/12/31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340212 0 繁昌县周守诰鱼类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般失信信息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柜面进行现金缴款,也可以移动支付方式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盛重德  个体工商户 92340222MA2NAXLBX9 盛重德  芜繁市监处罚〔2024〕102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2024年9月19日我局与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繁昌区繁阳镇东门果蔬市场盛重德摊位当天销售的山药进行检测,并于2024年10月17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PH-SP-2409D4009),检验报告(No:APH-SP-2409D4009)送至当事人摊位内,.上述《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当天的山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立案查处。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1 0.003 2024/12/31 2099/12/31 2027/12/31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340212 0 盛重德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般失信信息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柜面进行现金缴款,也可以移动支付方式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繁昌县世臻干杂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222MA2P4H9B9A  高臻 芜繁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2024年9月18日我局收到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编号芜市监案移[2024]12-20号,附件中:检验报告(No:TWJS24070882)载明,芜湖市三山区金诚日杂店销售的生粉(玉米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8日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游销售商繁昌县世臻干杂店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当天的生粉(玉米粉),当事人承认销售过上述抽检的生粉(玉米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0.0075 2024/12/31 2099/12/31 2027/12/31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340212 0 繁昌县世臻干杂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般失信信息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柜面进行现金缴款,也可以移动支付方式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