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食品类)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5信息来源: 繁昌区繁阳镇阅读次数:编辑:胡静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方编码 备注 公开状态 处罚名称 失信程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繁昌区天龙烟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222MA2P43X541 黄天龙 芜市监处罚〔2024〕10-189 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警告 警告 2024/6/20 2024/9/20 2024/9/20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222099504232F 340212 0 繁昌区天龙烟酒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一般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