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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天龙烟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222MA2P43X541 |
黄天龙 |
芜市监处罚〔2024〕10-189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的规定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6/20 |
2024/9/20 |
2024/9/20 |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222099504232F |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222099504232F |
34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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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天龙烟酒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一般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