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2025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繁征预公告〔202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孙村镇枫墩村集体所有土地0.8619公顷(12.9285亩)。繁昌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孙村镇、枫墩村、唐张组和上蒋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繁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芜湖市繁昌区孙村镇三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4年11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8619公顷(12.9285亩),其中:农用地0.2609公顷(3.913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601公顷(9.0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明细 |
||||||||||||
镇(街道) |
村(社区) |
村民组 |
地块名称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面积 |
其中耕地面积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
其中未利用地面积 |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
孙村镇 |
枫墩村 |
上蒋组 |
地块1 |
0.0248 |
0.372 |
0 |
0 |
0 |
0 |
0 |
0.0248 |
0.372 |
0 |
孙村镇 |
枫墩村 |
唐张组 |
地块2 |
0.8371 |
12.5565 |
0.2609 |
3.9135 |
0 |
0 |
0 |
0.5762 |
8.643 |
0 |
合计 |
0.8619 |
12.9285 |
0.2609 |
3.9135 |
0 |
0 |
0 |
0.601 |
9.015 |
0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派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并对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分析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地价影响因素和掌握的土地征收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土地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征收区片补偿标准价系数修正法)得出估价对象在本次地价定义条件下的土地评估结果。本次对于芜湖市繁昌区孙村镇枫墩村面积为601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479598元,单价532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具体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情况如下:
名称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水田、水浇地作物 |
900 |
|
蔬菜 |
1100 |
|
旱地作物 |
800 |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花生、芝麻、蓖麻、芋类等作物 |
棉花 |
1100 |
|
水生作物 |
900 |
|
精养鱼塘 |
1800 |
|
一般鱼塘 |
900 |
|
茶、果园 |
2500 |
|
竹园 |
300、500、1000 |
杂竹 300 元/亩,毛竹 500 元/亩,雷竹等经济竹类 1000 元/亩 |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共涉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1个,涉及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6户以及两个村民组集体,不涉及征收房屋;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2024〕22 号)、《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繁政〔202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繁昌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征收土地基准日年满16周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来确定。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1:1 确定。
(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4)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费后补贴原则,需按规定缴费并凭缴费凭证按年领取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5)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
(6)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繁昌区孙村镇人民政府,枫墩村,唐张组和上蒋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繁昌区政府门户网站(www.fanchang.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孙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孙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周晓明;电话:13205531122)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孙村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孙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周晓明;电话:132****1122)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繁昌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孙村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5月2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