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新港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4 13:25信息来源: 繁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阅读次数:编辑:杨胜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繁昌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繁征预告2024〕20)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新港镇克里村集体所有土地3.0017公顷(45.0255亩)。繁昌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新港镇克里村林地,南至新港镇克里村林地,西至新港镇克里村林地,北至新港镇克里村林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繁昌区新港镇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0017公顷(45.0255亩),其中:农用地2.9058公顷(43.587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959公顷(1.4385亩)。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面积公顷

编号

坐落位置

面积

其中:

农用地

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地块一

新港镇克里村

3.0017

2.9058

0

0.0959

0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测算,评估结果为:单位面积地价51400/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

 

 

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并依法接受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繁政〔20248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新港镇克里村后拐组、双塘组、新屋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繁昌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fanchang.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新港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港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古卫东,联系方式:180****8805)。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新港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新港镇人民政府提出(联系人:古卫东,联系方式:180****8805)。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泾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新港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13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