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3-07 12:13信息来源: 繁昌区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李丹 字体:【  


一、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850//人;农村830//

四、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承诺书(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五、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受理,申请人也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人应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签字确认。

②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②履行授权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③可以通过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对于信息平台暂时提取不到的信息,由管理机关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途径获取,申请人自身持有的应主动提供并予以配合。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镇(街道)救助管理部门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启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3、审核确认。镇(街道)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提请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保障金发放。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

六、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繁昌区便民服务中心。

七、联系方式:0553-7852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