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房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两种情形,一是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二是占用农用地的,完成农转用手续后,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