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干堤繁昌干堤和永庆圩、大有圩堤防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6 15:18信息来源: 繁昌区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鲍俊林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及《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繁昌县域内长江、漳河、黄浒河、峨溪河、岱湖滩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批复》(繁政秘〔2019〕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是保障工程运行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现将长江干堤繁昌段及永庆圩、大有圩堤防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长江干堤繁昌段

1、地点:繁昌区荻港镇、新港镇(长江流域)

2、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新港镇部分无堤段及罗圩段为管理范围线外扩60m;其他区域为堤防管理范围线外扩30m。

3、划界面积:保护范围面积1.655km2

二、永庆圩

1、地点:平铺镇(漳河流域)

2、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堤防管理范围线外扩30m。  

3、划界面积:保护范围面积0.803km2

三、大有圩

1、地点:平铺镇(漳河流域)

2、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堤防管理范围线外扩30m。  

3、划界面积:保护范围面积0.456km2

四、长江干堤及永庆圩、大有圩堤防管理及保护范围管理主体为堤防所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为芜湖市繁昌区河湖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芜湖市繁昌区水务局。

五、芜湖市繁昌区河湖管理中心负责长江干堤繁昌段及永庆圩、大有圩堤防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勘界、绘图,设立固定标志、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沿河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在长江干堤繁昌段和永庆圩、大有圩堤防管理及保护范围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