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繁昌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6 16:55信息来源: 繁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阅读次数:编辑:耕地保护监督股 字体:【  


20241118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芜湖市以关于芜湖市繁昌区2023年第2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芜20243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211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繁昌经济开发区横东村大高墩组,横山村横路北组,孙村镇大冲村八亩塘组,长垅村叶村组、郭冲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征收土地范围、面积详见下表。

 

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一览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明细

地块

街道

村(社区)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1

经开区

横东村、横山村

大高墩组、横路北组

0.5333

0.1608

0.1546

0

0.6879

2

孙村镇

大冲村、长垅村

八亩塘组、叶村组、郭冲组

2.5232

0.2526

0

0

2.5232

合计

3.0565

0.4134

0.1546

0

3.2111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繁昌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孙村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繁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繁征安公告〔202324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繁昌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126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繁昌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芜湖市基本养老保险。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33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所在镇政府或管委会(繁昌经济开发区 0553-7718969,孙村镇人民政府 0553-7600049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繁昌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繁昌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繁昌经济开发区横东村大高墩组,横山村横路北组,孙村镇大冲村八亩塘组,长垅村叶村组、郭冲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繁昌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fanchang.gov.cn/grassroots/column/6603401?catId=1089481)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联系人:许宗根,联系方式:0553-79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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