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春谷有机肥项目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我区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繁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决定对繁昌春谷有机肥项目周边地块房屋实施征收,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建设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
东:水塘
南:有机肥厂
西:有机肥厂大门
北:原繁荻路
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共约6户(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日内。
四、实施单位
繁阳镇人民政府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及相关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推荐评估机构名录,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10日内,应当将组织摇号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摇号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摇号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地块的评估工作。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征收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2.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使用房票结算,并享受房票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使用细则参照《关于在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使用房票的通知》(繁建〔2022〕111号)。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预评估价格如下:
序号 |
房屋坐落 |
用途 |
年代 |
楼层 |
结构 |
土地性质 |
单价 |
备注 |
1 |
繁阳镇春谷有机肥项目地块 |
住宅 |
70 |
1/1 |
砖木 |
国有划拨 |
2389 |
|
2 |
住宅 |
2000 |
1/1 |
混合 |
国有划拨 |
2579 |
|
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3.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异地安置提供的房源为城区存量安置房,选房按照“先腾空、先拿号,先拿号、先选房”的原则进行,所选安置房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繁昌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其中,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5.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6.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7.奖励费
为鼓励积极搬迁,在通知搬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2.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 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异地安置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区城区存量经营性用房,选房按照“先腾空、先拿号,先拿号、先选房”的原则进行。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费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计算,支付4个月。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计算,支付4个月。
5.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6.奖励费
为鼓励积极搬迁,在通知搬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房号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腾空交房顺序发放安置房选择序号。被征收人留下电话联系方式,届时由繁阳镇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办理选房手续,逾期不办者,原安置房选择序号自行作废。
八、产权证办理
按《繁昌县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繁政秘〔2016〕12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九、特殊政策
住房在50㎡以下且系唯一住房的被征收户,可自愿入住公租房,按公租房相关规定办理。
十、违法(章)建筑
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繁阳镇政府按规定界定征收地块涉及到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将界定结论及时函告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区征管中心;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并将拆除结果函告实施单位、区征管中心和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十一、房屋拆除
为确保被征收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由实施单位统一招标后组织拆除。
十二、其它事项
1.公示
①基本情况公示。被征收房屋经经区征管中心牵头确认并三榜公示。一榜由村(居)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繁阳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征管中心在繁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实施单位反映或电话举报(举报电话:7851510)。②补偿结果公示。征收过程中,在征收现场张榜实名公示补偿安置有关情况。
2.协议约定
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签订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处理。
3.补偿决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拒绝执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责任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方案仅适用于繁昌春谷有机肥项目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
附件:繁昌区国有土地房屋附属物征收与补偿标准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繁昌区国有土地房屋附属物征收与
补偿标准附属设施补偿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通 讯 |
有线电视 |
200元/户 |
移装费 |
家庭宽带 |
200元/条 |
||
固定电话 |
100元/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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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调 |
窗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元/台 |
||
柜式 |
400元/台 |
||
热 水 器 |
太 阳 能 |
300元/个 |
移装费 |
电 能 |
100元/个 |
||
燃、煤气 |
100元/个 |
||
室 外 地 坪 |
水 泥 |
40元/平方米 |
|
砖 石 |
10元/平方米 |
||
围墙 |
门 斗 |
500元/个 |
简易砖基础、土墙 |
1000元/个 |
砖石结构、普通横梁 |
||
2000元/个。 |
砖石结构、混凝土横梁,坡屋及琉璃瓦 |
||
砖 石 墙 |
80元/平方米 |
|
|
土、篱笆墙 |
16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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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设施 |
铁 门 |
10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元/平方米 |
||
防盗网 |
30元/平方米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外阳台 |
PVC门窗 |
26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不予补偿。 |
铝合金门窗 |
240元/平方米 |
||
木门窗 |
200元/平方米 |
||
炉 灶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嵌入式燃气灶 |
100元/个 |
||
燃气开户费 |
2000元/个 |
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补偿移装费500元/个。 |
|
卫 生 设 施 |
洗脸池 |
150元/个 |
|
浴 缸 |
6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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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便器 |
4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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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便器 |
150元/个 |
||
其
他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水 井 |
400元/口 |
压水井 |
|
600元/口 |
深10米以内水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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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口 |
深10米以上水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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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雨罩 |
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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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隔热层(自建) |
45元/平方米 |
简易 |
|
9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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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附属房 |
350元/平方米 |
砖墙、瓦顶,通水、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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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平方米 |
泥墙、瓦顶,通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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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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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 顶 |
墙纸天棚 |
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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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板、灰板条、扣板 |
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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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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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板 |
7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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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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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板 |
1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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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 |
20元/平方米 |
||
墙 面 |
瓷砖 |
65元/平方米 |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
铝塑板 |
80元/平方米 |
||
墙布、墙纸 |
50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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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喷瓷、喷塑 |
30元/平方米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500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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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内 地 面 |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
260元/平方米 |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
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80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200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140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50元/平方米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树木补偿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树木 |
元/棵 |
30-50 |
1.离地面1.5米处丈量胸径在15-25厘米之间的,按此标准补偿;直径小于14厘米、大于26厘米的,不作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处置; 2. 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
果树 |
元/棵 |
5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