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等

发布时间:2024-01-24 13:32信息来源: 繁昌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阅读次数:编辑:汪洋 字体:【  

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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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条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牧饲养量和各省份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上一年度31日至当年2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专员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施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生产救灾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扑杀补助资金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农〔200422)、《财政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31)、《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为做好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517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央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各省(区、市)可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增加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包虫病:牛、羊等。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国(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布病:布病一类地区,目前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含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包虫病:包虫病疫区,目前包括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经费拨付与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包干使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各省(区、市)应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羽、猪800/头、奶牛6000/头、肉牛3000/头、羊500/只、马12000/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的补助比例为100%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不含恩施州)、湖南(不含湘西州)、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

3.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15日前,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农业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1日至当年2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开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省(区、市)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省级实施方案请于731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财政部、农业部将制定出台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31日和12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部、财政部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8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局、委、办)
  
 今年81日以来,我国先后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发生后,各地迅速采取了隔离封锁、扑杀发病及同群猎、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合理保护养殖场()利益,保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就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照1200/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 80%,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垦区的补助比例为100%。以上补助经费从201881日起实施,按照实际扑杀生猪数量据实结算。各地可根据生猪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二、各地要向养殖户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养殖场()减轻顾虑,积极主动报告疫情,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坚决彻底拔除疫点,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三、各地要切实做好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数量的登记备案、扑杀补助经费的核实发放等工作,避免出现谎报、多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现象。同时,要做好疫情监测排查和监督管理,防止养殖场()为得到扑杀补助故意传播疫情。
四、地方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确保疫情处置工作有效推进。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为做好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517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央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各省(区、市)可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增加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包虫病:牛、羊等。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国(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布病:布病一类地区,目前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含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包虫病:包虫病疫区,目前包括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经费拨付与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包干使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各省(区、市)应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羽、猪800/头、奶牛6000/头、肉牛3000/头、羊500/只、马12000/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的补助比例为100%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不含恩施州)、湖南(不含湘西州)、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

3.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15日前,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农业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1日至当年2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开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省(区、市)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省级实施方案请于731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财政部、农业部将制定出台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31日和12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部、财政部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农医函〔20219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126

 

 

 

 

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所确定的相应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详见附件),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应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于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需求,促进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深入推进“先打后补”。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工作,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通过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系统,实施疫苗调拨和发放。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通过系统报送。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对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调拨数量和“先打后补”所需经费,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结算疫苗经费和发放“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补助经费支付。

    八、其他

    各地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家畜血吸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农办医〔202028

 

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市、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

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号)要求,结

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 12 30

 

 

 

 

 

 

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大幅提升,生产服

务社会化长足发展,监管信息化能力明显增强,放管服改革不

断深化,为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奠

定了基础。充分发挥广大养殖场户自主免疫主体作用,有效激发

市场活力,实施动物疫病防控领域机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2016 年以来,我省稳步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试点已见成效,今年农业农村部确定我省作为深入推进先打后补”10 个试点省份之一,各地要顺势而为,主动入位,把这项改革作为农业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步推进,聚焦贯彻新理念、构筑新格局目标要求,组织完成好此项改革任务,为十四五起好步、开好局,助力推进安徽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依据2016 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 号),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6171 号),明确具备 一定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2017年我厅制定印发《安徽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皖农牧函〔2017215 号),规范了先打后补操作程序,明确申请条件、补贴品种和标准等内容和要求。2020 11 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号),要求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

(二)主要原则。深入推进谁养殖谁负责防疫责任体系,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政策,全面推进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免后监测,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三、工作路径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路径。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实行养殖场户自免、第三方主体免疫、政府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细化,落实养殖场户免疫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

(二)进度安排2021 年,各市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比例不少于50%2022 年,各市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实现先打后补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内容

(一)规模养殖场户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填报标准,结合我厅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皖农牧〔201799 号):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鸡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肉牛年出栏 50 头以上;肉

羊年出栏 100 只以上;蛋鸡年存栏 2000 只以上;奶牛年存栏 100头以上。其它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实施范围。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户。

(三)实施程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在系统注册和填报养殖场基本信息,实时上传补栏、出栏、检疫、疫苗采购、免疫、免疫抗体监测等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批次或年度提交补贴申请;乡镇兽医站或检疫分所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兽医部门审批同意;县级兽医部门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四)监测评价。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场户要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监督抽检,结合春秋季动物防疫检查,做好监测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管理责任。各地要支持、鼓励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或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要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要结合检疫出证量和春防秋防、包场排查、入场监测等工作,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以及强制免疫效果。

(二)强化效果评价。各地要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养殖环节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逐步打通强免疫苗直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检疫出证等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动态交换和在线监测。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我省原则上统一采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实施,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

核、直补到户。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 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凭证,作为发放补助资金依据。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依托国家强免效果监测评价规范和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格式规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四)强化保障措施。各地要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对实施全过程加强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对省级以上下达的补助资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同本级财政部门协作,强化管理,规范使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免疫程序制定、疫苗种类选用、免疫操作规范及效果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对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养殖场自主强制免疫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

(五)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工作责任感,防范廉政风险,鼓励和支持踏实干事、干净干事,严肃处理与畜禽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

行为.

请各地以市为单位,于 2021 7 20 日、12 20 日前, 分别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推进进展和总 体情况报送我厅兽医处(省直管市县单独报送)。

联系电话:055162643380;邮箱:anhuivet@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