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主体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24 10:15信息来源: 繁昌区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韩婕妤 字体:【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道路客运班线主体变更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03000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编码

113402210030238000400011800300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113402210030238000400011800300006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地点

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001号繁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 1:30-5:00

所属部门

繁昌区交通运输局

所属区划

繁昌区

实施主体

繁昌区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网址(http://wh.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交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通知书

结果样本

交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通知书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凭受理单到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

监督投诉方式

0553-7914856

咨询方式

0553-7914808

审查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减少经营范围的,应根据许可权限由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运营手续。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提交《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许可变更后,由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更名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3.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地点变更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4. 道路客运班线在起讫地辖区内变更客运站点的,经营者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 道路客运班线增加途中停靠站点的,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减少途中停靠站点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7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受理条件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申请材料

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芜湖市繁昌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或者通过网络线上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负责人根据窗口意见作出审查和决定;
4、办结(送达):对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或EMS邮递审批结果;对不予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