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解读】《繁昌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依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和严肃工作纪律。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繁政办〔2016〕9号),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必须重新制定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暂行办法》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2020年重点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农业农村新业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变“死资产”为“活资产”,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四、《暂行办法》的目标
明确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原则、农村村民建房禁止性区域、住房设计要求及住房质量监管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部门联审、镇政府审批程序;加强批后管理,严格落实“三到场”制度、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抽查制度、宅基地依法转让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严格宅基地执法监察,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建立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度、公开举报制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五、《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管理、申请和审批、批后管理、日常监管、责任追究和附则等七章。
第一章 总则 共四条,一是制定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四是宅基地审批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共四条,一是镇政府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二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三农村村民建房禁止性区域;四住宅设计要求及规划审批要求。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共七条,一是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具体条件;二是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八种情形;三是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三种情形;四是宅基地面积标准;五是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申请程序;六是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流程;七是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四章 批后管理 共六条,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镇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四种情形;二是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三到场”制度和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抽查制度;三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规定;四是农村住宅可以依法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五是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区、镇、村”三村信息公开平台;六是农户需要按照批准用地和建筑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建筑质量和安全等负总责。
第五章 日常监管 共两条,一是严格宅基地执法监察,区级建立动态巡查制度、组建综合执法机构、设立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日常巡查;二是分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共三条,一是超越批准权限或违反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二是定期通报违法案件及整改落实情况;三村内发生新增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准要求建房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共四条,一是对2020年1月1日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班,联查联办、分类认定、妥善处理;二是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三是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四是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繁政办〔2016〕9号)自行终止。
六、创新举措
1.镇人民政府(含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镇村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组成的镇联席会议制度。镇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农户申请建房时行初审。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农村建房监理库和第三方竣工验收机构并进行日常管理。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面积较大的农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和指导。
七、下一步计划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镇村干部进行政策解读和具体业务指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镇人民政府要严格遵照执行,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八、其他说明
解读机关:繁昌区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李亚斌
联系电话:7911256
电子邮箱:10781298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