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繁昌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 收购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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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结合繁昌经开区(不含孙村园区)实际,规范繁昌经开区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由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起草的《繁昌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内容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可在当前页面下方留言区留言)。
征求意见日期: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4日。
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在线留言。
登录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与反馈”留言板块留言,网址:https://www.fanchang.gov.cn/hdjl/yjzj/index.html;
2.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旭坤 ,联系电话:17775487231
电子信箱:wujkct@163.com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经济开发区银河大道1号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结合繁昌经开区(不含孙村园区)实际,就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实施。繁昌经开区牵头,会同区自规、工信、税务等部门,依据《芜湖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芜低用办〔2024〕1号),开展用地绩效评估认定,并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年度计划。
(二)坚持市场取向、以用为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空间统筹、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综合采用项目嫁接、增加投资、协议收购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有序推动土地精准配置、结构优化。
二、收购程序
(一)启动收购。土地使用权人与经开区管委会达成土地出让意向,经开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经开产投公司或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主体)启动收购。
(二)权属调查。收购主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与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三)费用测算。在调查核实后,收购主体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标的物(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不动产,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动产部分价值不予补偿)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与土地所有权人曾签订的投资协议,提出收购建议价格。
土地按出让原值加合理利息(总价不高于现行基准地价)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道路等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按不高于评估价进行收回。符合产权分割条件的,可实行部分收购。
(四)联合审查。收购主体会同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拟收购权属、价格、协议草案等进行联合审查。
(五)方案报批。收购主体拟定收购方案,根据收购价格,报请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收购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七)交付土地及权属变更。根据双方签订的收购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收购主体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主体凭收购合同、付款证明等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权属证书变更转移后,收购主体按收购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原则上支付价款不高于收购总额的85%);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在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和地面堆放物,并经收购主体确认交付后,支付剩余款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繁昌经开区管委会会相关区直部门负责解释,试行期2年。后续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范等文件调整,以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关于《繁昌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繁昌经开区在收购低效工业用地过程中缺乏制度性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芜湖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芜低用办〔2024〕1号),制定规范园区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办法。
二、起草过程
繁昌经开区初稿起草完成后,内部研讨论证,并于2025年5月22日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提出意见修改。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于2025年7月16日最终形成了《繁昌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坚持市场取向、以用为先,主要对收购程序规范化,经开区土地收购流程包括七个步骤:(1)达成出让意向后启动收购;(2)核查土地权属及现状;(3)评估不动产价值(土地按原值加利息不超基准地价,建筑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拟定收购价;(4)多部门联合审查权属、价格及协议;(5)报批收购方案;(6)签订收购合同;(7)完成土地交付及权属变更后分期付款(首付≤85%,验收后付尾款)。动产不予补偿,符合条件可部分收购。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本次意见征集,共收集网友留言1个,有效留言1个,吸收并回应网友留言1个。
皖公网安备 34022202005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