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繁昌区人社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繁昌区人社局 征集时间:[ 2024-02-28 00:00 ] 至 [ 2024-03-08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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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日期: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征集时间情况说明: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为尽快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快政策出台进度,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感谢您的支持参与!)

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在线留言。登录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与反馈”留言板块留言,网址:https://www.fanchang.gov.cn/hdjl/yjzj/index.html

2.邮件反馈,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170265@qq.com,并在标题中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3.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553-7878119,工作日:8:30-12:00,1:30-17:00。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2024年1月1日起,繁昌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来确定,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每人享受补贴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费后补贴原则,需按规定缴费并按年申请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

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四)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将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缴费补贴项目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五)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领取或已计入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的剩余资金,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今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要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三)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区、镇财政承担。其中:区级以上(含区)项目征收土地不足支付部分由区财政承担;镇级项目征收土地不足支付部分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四)区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到财政部门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缴款单位。

(五)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的,可在征地时选择继续执行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也可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缴费补贴,选择后不再予以更改。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缴费补贴的,家庭全部成员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自此次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终止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奖励政策自此次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年终止享受,原征地时安排,尚未使用的参保资金予以退回。

(三)按照《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繁政办秘〔2020〕96号)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原参保补贴标准统一由1.95万元/人提高至3万元/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增加补贴部分在最后一次领取时一次性支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增加补贴部分在最后一次领取时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补贴部分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二)明确责任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土地时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各镇、经开区审核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各镇、经开区组织村(社区)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落实发放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现实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合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抓好工作落实。各镇、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如遇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出台,自202411日起执行。文件规定,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亟需对我区政策进行调整。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

2《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繁政办秘20209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12月,启动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起草工作。

20241月,组织各镇及部分村开展座谈研讨。

四、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全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实做细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有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

 

征集已结束,感谢关注!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区人社局于2024年2月28日至3月8日在繁昌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发布《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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