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繁昌区教育局:《繁昌区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教育局 征集时间:[ 2023-03-05 00:00 ] 至 [ 2023-04-05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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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及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坚决防范重大涉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草拟了:《繁昌区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情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日期: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4月5日
    1. 在线留言。登录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与反馈”留言板块留言,网址:https://www.fanchang.gov.cn/hdjl/yjzj/index.html
    2. 电子邮件、联系方式:区教育局  俞家龙   电话:0553-7911070  530972497@qq.com


繁昌区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及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坚决防范重大涉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校车运营服务更加科学规范,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更加严格,持续提升区内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符合区内实际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1.坚决抵制“黑校车”。按照“一校一册”,建立完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台账。要建立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参与、联合管控的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黑校车”坚决予以查扣。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微信、板报、广播、法治课、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和家长全面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规范校车使用许可。所有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或二手专用校车,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由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审查、批准等完成时限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未取得校车许可,或者许可期限届满的,不得从事校车服务。

3.提升学生接送服务能力。提供校车服务必须使用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专用校车在保证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的基础上,可以用于学校组织的学生研学旅行、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公交延伸。

4.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设完善车监管平台,加强车辆安全运营实时监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安全教育,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规范运营。要进一步完善校车途径路段道路养护、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停靠站点标牌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繁昌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繁昌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乘坐校车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管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校车管理日常协调工作。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镇、繁昌经开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及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运营考核等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努力营造文明交通、礼让校车、人人关心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3.加强监督检查。开学前后,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对于因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不力,致使本地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违规接送学生行为,严禁非法校车开展接送学生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4.加强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单独核算,加强管理,节约成本,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有关补贴政策。每年给予校车服务提供者投资总额的6%作为回报率,并给予每位学生每年200元的安全服务奖励审计确认金额后支付给校车服务提供者

四、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订完善的校车运行方案,并上报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于开学前五日内签订《承运协议书》和《安全管理责任书》;开学后10日内与家长签订《接送协议书》。

(三)校车运行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镇政府、繁昌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勘察确认,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

(四)学生上下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镇、村(社区)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规范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五)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乘车学生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督促驾驶人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3.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4.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有超载、混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5.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6.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学生,学生坐稳且系好安全带后车辆方可起步,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

7.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乘坐,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8.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公司和相关部门报告;

9.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10.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定期和不定期对车辆内部进行消毒,确保车辆设备、设施(视频监控、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齐全有效;

11.不得利用校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或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12.不得随意变更审核过的线路及站点;

13.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七)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家长或学校联系;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并及时记录好随车学生信息表,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校车安全运行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五、职责分工

(一)镇政府、繁昌经开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配合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校车管理实施,协调、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校车运营情况开展定期督查,参与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考核。

2.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勘察辖区内学生接送线路,确定车辆行驶线路,检查整修道路,设置停靠站点。

3.负责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及需要村民(社区居民)协助和配合的工作。

(二)学校工作职责

1.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制订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2.将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到学校常规安全教育之中,引导家长和学生拒乘无安全保障及非法营运的车辆。

3.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组织好学生放学乘车工作,维持学生乘车的正常秩序。

4.每学期开学前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数、车辆数、接送线路、停靠站点等信息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完善学生接送工作台帐,落实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6.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校车安全事故,做好相关的安抚稳定工作。

(三)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落实乘车学生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台帐。

2.每学期开学前对接送学校、接送人数、接送路线等情况进行汇总,会同区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各镇、繁昌经开区对接送线路、校车、驾驶人员资质、承运协议、接送协议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校车服务提供者实施。

3.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在区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下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协助区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及校车标牌的发放。

4.学期末会同区公安、交通、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运营公司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并上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学生接送奖补资金发放的依据。

(四)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做好校车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校车车况良好。

2.负责对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审定,协助校车服务提供者及教育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

3.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严肃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4.会同各镇、繁昌经开区与区教育、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勘察确认学生接送线路。

5.负责学生接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的接送方案,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科学配置接送运力,满足接送学生要求。

2.配合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人员配备和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教育部门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与安全教育。

4.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5.根据相关规定,区道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落实;负责区道减速带和减速标志的设置与更新,对具备运行条件的路段,应积极组织车辆开通或延伸公交班线;镇、村道在区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由各镇、繁昌经开区负责。

6.会同教育部门加强校车的管理,每年一至两次,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驾驶人和台账进行检查。

7.会同各镇、繁昌经开区与区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勘察确认接送线路。

8.配合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负责管养国省道路沿线两侧学校区域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标线的设置与维护。

(六)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勘察确认校车运行线路及站点,依法依规开展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校车专项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做好校车奖励费用的预决算工作。

2.协助审计部门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核算。

(八)物价部门工作职责:会同区财政、教育部门对校车运营成本进行审核,引导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做好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审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年度接送学生运行费用进行审计。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六、责任追究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营运资格,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校车接送学生的;

2.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或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

3.未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和及时保养维修车辆的;

4.未按规定购买有关保险的;

5.超员及跨区域运营或从事接送学生以外业务的;

6.擅自涂改或者挪用校车标识的;

7.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未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学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8.未配备有效应急设备的;

9.未与学校及家长签订承运协议、安全责任书、接运协议的;

10.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二)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镇、繁昌经开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

本办法由繁昌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及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坚决防范重大涉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3年3月1日,区教育局起草了《繁昌区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区有关单位意见。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主要措施;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第四部分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第五部分为职责分工;第六部分为责任追究;第七部分为附则。

征集已结束,感谢关注!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序号

反馈人员或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说明理由

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校车经营主体和经营者。

采纳

 

2

区司法局

附件3中的“学生接送车”建议修改为“校车”“学生接送车运营单位”建议修改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服务奖励”政策未见依据。

采纳

 

3

平铺镇政府

属地政府配合教育局对本区域学生接送车管理实施、协调工作,参与对学生接送车运营公司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补资金。由教育局与学生接送车公司签订《承运协议书》《安全管理责任书》,属地镇政府配合区教育局指导学生接送车公司与学校及学生家长分别签订《接送协议书》。

采纳

 

4

新港镇政府

修改第六项职责分工()镇政府、繁昌经开区管委会工作职责”第3条为“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勘察辖区内学生接送线路,确定车辆行驶线路,检查整修道路,设置停靠站点。”修改第七项责任追究第三条为“各镇、繁昌经开区人民政府未配合区教育局依法履行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采纳

 

5

企业

 

 

6

群众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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