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人员的试用期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07 09:29 来源: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信件编号: 20231207001 来信时间: 2023-12-07 09:03:00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刘****
内容: 新入职人员的试用期长短如何限定?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3-12-07 09:29:42

答复意见:

“刘****”网友: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
    1.如您就职于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如您就职于事业单位: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53-7875106、78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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