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区发展改革委:《繁昌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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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快速集聚,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环境。区发展改革委草拟了《繁昌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智慧共识,提高实施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日期: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
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在线留言。登录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与反馈”留言板块留言,网址:https://www.fanchang.gov.cn/hdjl/yjzj/index.html;
2.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区发展改革委产业股:李诗,0553-7913452,1225975111@qq.com。
繁昌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若干支持措施(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全力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快速集聚,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
1.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重点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部件制造项目,对行业20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投资主体在繁落户,且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2.鼓励企业技改提升。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对规上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鼓励企业上台阶。对新型储能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100万、200万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产品研发和创新
1.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新型储能企业瞄准锂离子电池技术、钠离子电池技术、其他新型储能技术、高效智能集成技术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按年度研发总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多元化场景开发
1.支持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按照“既给政策、又给场景”原则,支持工商业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光储一体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1MWh及以上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辖区内实际放电量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2.支持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调度运用。新型储能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推动储能市场的建立。电网企业应当进行科学调度,发挥储能调峰作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打造产业集聚生态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投资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其通过区内各银行机构发生的投资项目贷款,按贷款当期LPR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贴3年,每年补贴上限为50万元(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2.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的,采取事后奖补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1.支持新产品认证。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电池产品认证,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25%予以奖补,连续补贴两年。每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境内线下专业展会的储能企业,按省外、省内每个企业分别给予 12000 元、10000 元补贴。对参加境外展会的储能企业,给予展位费60%补助,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繁昌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纳税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应在繁昌区范围内。
2.本政策所称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氢储能等形式,本政策所称新型储能产业主要包括储能电站、新型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储能系统集成等领域产业。
3.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
4.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负责资金兑付工作,可结合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
5.本政策规定与其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全力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快速集聚,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动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办发〔2023〕2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2〕1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芜政〔2022〕23号)、《关于印发繁昌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智造名城”繁昌板块若干政策的通知》(繁政办〔2022〕10号)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繁昌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共分为六部分。
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包括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鼓励企业技改提升、鼓励企业上台阶。
二、支持产品研发和创新。包括支持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建设创新载体、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三、支持多元化场景开发。包括支持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调度运用。
四、支持打造产业集聚生态。包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五、支持企业市场拓展。包括支持新产品认证、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附则:共6条,分别对支持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做了规定。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2023年11月16日将《繁昌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繁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社会反馈意见1条。同时,于2023年11月16日向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4条。详细意见采纳情况如下表:
征集形式 |
反馈人员或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说明理由 |
网 络 |
汪梦真 |
⒉鼓励企业技改提升。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项目。对规上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建议将“规上工业企业”改成工业企业,该政策目的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对拟成立的或刚成立的储能企业不友好,影响储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
不采纳 |
对于新招引的企业可以享受《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大引强促进企业 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根据《繁昌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智造名城”繁昌板块若干政策》(繁政办 [2022]10号),建议将鼓励企业技改提升“对单台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修改为“对规上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5%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每年“智造名城’政策同步申报兑现政策如有修订,按新政策执行” |
部分采纳 |
为了进一步扶持储能产业发展,将设备投资额15%奖补提高到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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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第4页中第3条: 我局依据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文件 (繁政[2022]27号 )《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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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方金融监管 |
针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议修改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投资项目,自 2024 年1月1日起,对其通过区内各银行机构发生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1年期及以上的,按贷款当期 LPR 利率的 50%(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 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贴 3 年,每年补贴上限为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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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
建议增加:“有效期两年” |
不采纳 |
文件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