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繁昌区市场监管局:《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繁昌区市场监管局 征集时间:[ 2023-05-19 00:00 ] 至 [ 2023-06-19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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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鼓励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市场监管局草拟了《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日期: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在线留言。登录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与反馈”留言板块留言,网址:https://www.fanchang.gov.cn/hdjl/yjzj/index.html;

2.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质量股: 平,0553-7916743,fcxzlqx@126.com


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鼓励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请,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强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在省、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

(六)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管理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质量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审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由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九条  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繁昌经开区管委会,区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内组织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区质强办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繁昌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组织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收入、利税、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近3年国家或省、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

(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组织,可按要求填写《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等资料,经质强办资格审查后,提交专家评审组予以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质强办确定现场评审名单。

(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细则,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均应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质强办。

(三)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四)区评审委员会审议。区评审委员会对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通过媒体和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名单,报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激励与经费

 

第十九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3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对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政府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年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荣誉,对申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奖并且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予以3万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每年应向质强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确保组织质量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经查证属实后,撤销政府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取消其5年内申报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质强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产品质量经国家、省、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其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由政府设立并授予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方案、工作程序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质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繁政办〔2018〕22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区政府于2011年12月起草、出台了《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繁政〔2011〕178号文),规范了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对我区质量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后由于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失效作废,于2018年11月,又重新出台了《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繁政办〔2018〕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随着区政府质量奖评选以来,已开展十届评审工作,有15家优秀企业获得荣誉,2022年度评选出2家企业将提请区政府审定。2017年4月9日,《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原“每年评审1次”修改为“每两年评审1次”。为提高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和竞争力,提升区政府质量奖的严肃性和含金量,建议对《管理办法》的评审周期作出修改,将原“每年评审1次”修改为“每两年评审1次”。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近年来渐渐有已获奖组织再次申报,考虑到政府质量奖主要是荣誉,目的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重复获奖且有奖金不利于有序竞争,建议已获奖组织获奖5年后可以参评,但不占用当年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另外,近年来已获奖组织申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奖积极性不高,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荣誉,对申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奖并且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予以3万元奖励。

二、修改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22〕85号);

三、主要条款修改说明

办法与原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参照市政府质量奖做法,将原“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称谓修改为“繁昌区人民政府质量奖”。

(二)将原“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组织评审1次,获奖单位数每年不超过2”调整为“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三)将原“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调整为“第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质量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审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四)参照芜湖市《办法》第十五条新增“第十二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三)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四)近3年国家或省、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八)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将原“第十六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三)综合评价。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书面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及排序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初步候选名单。”调整为“第十七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三)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六)将原“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发文通报表彰,并予以30万元的奖励。”调整为“第五章  激励与经费 第十九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予以3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对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政府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年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七)新增第五章  激励与经费 第二十条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荣誉,对申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家质量奖并且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予以3万元奖励。”

征集已结束,感谢关注!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征集期间收到意见反馈一条,但因与《管理办法》内容不相关,不予采纳,我局已将该反馈意见与相应科室对接。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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