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意见征集】区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具体举措》(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卫健委 征集时间:[ 2021-12-01 00:00 ] 至 [ 2021-12-30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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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及《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 号),加快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市卫健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若干举措》(芜卫老健〔2021〕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卫健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具体举措(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日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联系人:许家平,联系电话:13965157029

联系邮箱:823848819@qq .com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卫生健康委514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养结合促进健康

养老发展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及《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 号),加快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卫健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若干举措》(芜卫老健〔2021〕6 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健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推进“放管服”,优化审批登记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对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实行“一站式”审批,单位(或个人)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只需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任一家提出审批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规定协作完成审批和备案工作。(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一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审批权限,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机构相关扶持政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在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无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另行法人登记),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深度协作。不具备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主动与附近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向养老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到 2022年底,实现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全覆盖。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不同经营性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组成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医养结合有限服务公司),医疗机构可将养老机构作为收治老年病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支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融合发展。支持乡镇卫生院、养老院“两院一体”模式试点推广。(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上述机构除享受相应的床位建设补贴外,也可按照养老床位的运营补贴规定享受运营补贴。推进医疗机构老年学科建设,2022年底前,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均要设置老年医学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积极组织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国家和省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中心)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机构(中心)的参照市里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到 2025 年至少完成 2个国家级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和 8个省级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任务,对获得国家、省级称号的社区按市里标准给予奖励。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在 2022 年底前均要完成全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各镇、繁昌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机制

(八)完善签约服务机制。遵循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旅居康养基地、园区、项目等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旅居康养基地、园区、项目等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养老照护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医疗巡诊服务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为辖区内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上门巡诊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养老机构为上门巡诊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医养转诊服务机制。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区域医联体或医共体。引导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患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老年人便利就医服务机制。完善和落实老年人医疗、养老优待政策措施。到2022年,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比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比例均达到100%。(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远程诊疗服务机制。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立远程诊疗站点,加入相应的远程医疗平台。(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配合。加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监管,把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开展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能力

(十四)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鼓励开展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完善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应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体格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和老年失智等常见精神障碍或心理行为,在基层医疗机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逐步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体检和筛查评估,畅通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通道。(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壮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制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相关人员职业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有专业特长的人才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工作,对职业院校健康管理、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签订长期合同的予以奖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护理人员待遇水平,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扶持优惠政策

(十九)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医养结合和健康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1.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可承接辖区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2.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部分,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区级留存彩票公益金的 10% 左右)用于发展医养结合事业。

3.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4.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医养结合机构(含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医养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

5. 民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 号)中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执行。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其扶持政策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 号)文件中有关“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执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税务局、各镇、繁昌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健康养老发展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1.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 号)等文件中所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执行,原则上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健康养老宗旨,举办为医养结合机构。

2.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回收,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使用。  

3. 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并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4〕34 号)确定的方式供地。

4. 对其他经营性涉及健康养老服务产业用地,可比照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符合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和康养项目建设。(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改善项目规划审批。

1.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存量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兴办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健康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 1 年以上的,5 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2. 鼓励利用既有建筑、闲置资源开展健康养老项目。各类健康养老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健康养老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解决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融资问题。

1. 社会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对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重点扶持建设的以收养失能失智老人为主的医养结合机构(含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其扶持政策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执行。

3. 探索建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其扶持政策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执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各镇、繁昌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医疗保险支持及监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 3 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病种分值、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适时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各镇、繁昌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镇、繁昌经开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要求,将医养结合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把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康养基地建设、智慧养老示范单位创建、乡村振兴等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 化中长期规划》,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事业和产业深入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各镇、繁昌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行业监管。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建立医养结合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财政部门要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卫健、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各镇、繁昌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和监督。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战略,需要多部门的协同推进。各镇、繁昌经开区、各相关部门要着眼大局,立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区政府将把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对各镇、繁昌经开区和区直相关部门的考核,确保相关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相关部门、各镇、繁昌经开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及《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 号),加快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起䓍过程

    2021年1130日,区卫健委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具体举措(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1223日,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区卫健委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具体举措》相关内容的文件政策来源及参考依据

 

1. 《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中办 )

2. 《安徽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省委)

3.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4.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263 号)

5.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方案》(芜政办20209号)

6.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号)

7.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434号)

8. 《关于做好医养结含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9. 《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 (2020-2021 年)》  (芜政202046号)

10. 《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

11. 《关于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卫老龄秘202173号)

12.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若干举措》(芜卫老健20216号)

征集已结束,感谢关注!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序号

反馈人员或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说明理由

1

区人社局

建议“三、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排名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采纳

参照关于市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医养结合

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芜卫老健〔20216 号)

2

群众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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