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芜湖市繁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征集时间:[ 2021-11-11 00:00 ] 至 [ 2021-12-10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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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处置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芜湖市繁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芜湖市繁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亦可在留言区留言)。

征求意见日期: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

联系人:童忠伟    联系电话:0553-7916850

联系邮箱:18949424268@163.com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繁昌分局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        邮政编码:241200

 

 

芜湖市繁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

矿产品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处置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已取得繁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级,下同)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水电、房产开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含地质灾害、防汛抗洪应急处置)等项目等。

二、矿产品处置的原则

对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用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区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镇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区国库。

矿产品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三、矿产品处置的主体

矿产品处置主体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含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组织招标和施工的,区政府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作为处置主体,负责实施矿产品处置工作;涉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的,也可以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处置主体实施矿产品处置工作。区矿管办和区自规分局作为矿产资源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矿产品处置的流程

(一)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处置权的镇级政府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项目立项或者审批文件、项目用地批准文件、项目施工和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组织勘查。镇级政府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拟处置区域进行勘查,出具符合要求的勘查报告,明确项目需采挖的砂石土类矿产品的品位、数量等技术参数,为后续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三)价值评估。区自规分局负责建立全区矿产品价值评估机构协议单位库,镇级政府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直接从协议库中抽取一家评估单位对项目涉及砂石土类矿产品价值进行评估,结合勘查单位提供的砂石土类矿产品的品位和数量情况,确定拟公开挂网处置的砂石土类矿产品起拍底价。

(四)制定方案。镇级政府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项目所涉石土类矿产品处置方案,明确对外销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标的、具体流程、竞买条件、主要技术条款以及拍卖收益的处理等

(五)批准实施。对外公开销售量少于1万吨的,由镇级政府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具体流程自行研究处置;超过1万吨的,《处置方案》报区矿管办和区自规分局进行审查区自规分局和区矿管办会商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公开挂网处置

五、特别规定

本办法只适用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类矿产品,施工过程中如产生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之外的其它矿产品(如铁矿等),必须实行单独堆放、单独评估和单独处置,具体处置方案另行制定。

六、区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镇级政府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工作负总责,严厉查处和坚决杜绝私自销售矿产品或超范围开挖、销售矿产品的行为。因乱采乱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区财政局负责矿产品销售收益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

(四)区自规分局负责矿产品处置方案的审查和技术指导,对未经批准、超量超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确需的火工品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矿产品运输管理工作;

(七)区税务局负责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工作;

(八)区水务局负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

(九)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区矿管办负责矿产品处置方案审查和部门协调工作。

(十一)区住建、市场监管、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办理、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

七、本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起草说明

征集已结束,感谢关注!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处置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价费〔2020〕467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芜湖市繁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砂石土类矿产品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10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与建议,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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