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繁昌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指标收储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征集时间:[ 2021-06-28 00:00 ] 至 [ 2021-07-27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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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发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繁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指标收储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繁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指标收储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日期:2021628日至2021727

联系人:姚晓玉     联系电话:0553-7916872

联系邮箱:1596274977@qq.com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繁昌分局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指标收储利用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发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土地整理项目:对地势高低不平、地类交叉、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进行调整、配套和整理;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进行整理;对适宜利用的坑塘水面进行整理;

(二)土地开发项目:对适宜开发利用的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开发;

(三)土地复垦项目:对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进行复垦。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同时要结合域村庄布点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确保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实施。

第五条 土地整治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原则。成立土地整治项目领导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组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各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踏勘选点、立项申请、规划设计和评审、工程和监理招标、项目实施管理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准、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项目报备等工作,其所属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中心具体负责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建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拨付、项目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收储和利用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征收办)、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土地整治任务要求,提请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土地整治任务计划,建立全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和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

第七条 各镇根据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整治工作任务,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上报项目初步选点计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各镇选点情况,组织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踏勘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镇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项目立项,原则上单个项目图斑面积5亩以上。项目批准立项后,各镇即可开展项目区测量、项目规划设计和评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施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镇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规范项目工程招标行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咨询类项目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镇应成立相应的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严格按照区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各镇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障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建投公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征收办做好房屋征收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房屋丈量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程序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时报请政府组织开展级初验,级初验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由财政、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级初验合格后,再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验收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确认。

第十一条 各镇要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施工管理、质量检验、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工程审计、后期管护等资料要有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编制全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报政府批准后,由建投公司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土地整治资金来源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县级留存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可用于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的其它资金。建投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严格资金使用和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市级竣工验收和省级备案确认后,其新增耕地指标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有偿收储,建投公司根据项目指标类型拨付各镇相应的收储资金,具体标准为:

(一)新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水田15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独立完成房屋拆迁和复垦的,新增水田30万元/亩,旱地25万元/亩;结合其他项目完成房屋拆迁只需实施复垦工程的,新增水田8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

(三)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新增水田10万元/亩,旱地7万元/(含项目实施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费用)

以上经费由各镇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各镇自行解决,节余部分可作为镇村土地整治相关工作经费,美丽乡村、民生工程、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经费。

各镇要严格按照《芜湖市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芜土复【20212)文件要求,加大土地整理开发新增耕地项目资金投入,亩均工程建设投资标准不低于区收储标准的30%(水田5万元/,旱地1.2万元/),对实际测算投资额低于区收储标准的30%的,需经市级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镇可向政府提出分期拨款申请,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确认和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建设公司及时拨付相应的费用。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经批准立项并启动拆迁等工作,可申请拨付50%启动资金,基本实施完成并通过级初验后,可再申请拨付30%包干费用,项目经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拨付剩余20%收储资金;新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经批准立项即可申请拨付30%启动资金,基本实施完成并通过级初验后,可再申请拨付40%包干费用,项目经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拨付剩余30%收储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项目指标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由级收储、统筹使用,重点保障重大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及开发区建设用地需求。各镇完成年度任务以外获得的指标可以自行使用(镇级使用指标的,县建投公司不支付收储资金)。

第十六条 实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使用上级下达的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的项目,其使用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水田15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在土地储备中心购买。

(二)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按下列标准在土地储备中心购买。

1.工矿仓储用地:按20万元/亩购买;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用地及保障房、安置房、美丽乡村等用地:按20万元/亩购买;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用地等用地:按30万元/亩购买;

4.经营性用地:按50万元/亩购买;

5.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用地:按30万元/亩购买;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项目属地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政府研究同意后,用地项目属地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申请表及项目用地规划红线等资料。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后,用地项目申请单位到土地储备中心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价款;

(三)土地储备中心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项目用地申请单位凭申请表和缴费凭证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相应的土地征收及农转用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用地单位申请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批而不用等情况加强督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有关用地单位后续申请用地指标的报批手续。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镇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凡新增耕地种植和管护到位并经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中心出具验收意见的,县建投公司另按1000//年标准补助后期管护费用(含土壤改良、种植补贴和工程运行管理等),管护费用补助期限为年,鼓励集中发包流转由承包大户统一种植和管理。凡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造成闲置和抛荒的,不予支付项目后期管护费用,并由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土地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按时完成全年土地整治目标任务的(1231日前经竣工验收和省级备案确认),区政府将按新增耕地面积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完成年度任务达不到70%,该单项考核不得分,由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执行,暂定一年,原《繁昌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指标收储利用暂行办法》(繁政办〔20188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征集已结束,感谢关注!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序号

反馈人员或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说明理由

1

新港镇政府

第十三条建议增加“旱改水”项目指标收储标准

采纳

理由是随着对耕地质量要求的提高,特别是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要求“占水补水”,“旱改水”项目实施势在必行,缺乏收储标准使得项目难以实施。

2

 群众

 无

 无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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