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繁昌区违法建设界定和处罚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征集时间:[ 2021-06-28 00:00 ] 至 [ 2021-07-29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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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有效预防和整治各类违法建设,建立违法建设界定和处罚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自然资规函2020〕1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繁昌区违法建设界定和处罚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繁昌区违法建设界定和处罚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日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

联系人:施旻    联系电话:0553-7915711联系邮箱:542527640@qq.com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芜湖市720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一楼110室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区违法建设界定和处罚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有效预防和整治各类违法建设,建立违法建设界定和处罚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自然资规函2020〕128号)和原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违法建设“百日攻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繁政秘〔2020〕61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的界定和查处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及水务部门负责界定的违法建设除外)。

第三条  有关部门在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全范围内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二)住建部门依法调查无施工资质施工、违反施工资质管理、违规装修、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建设公示牌;

(三)市管理部门承担查违办工作职能,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负责依法查处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行为进行处罚;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行为,其中,城建成区(指繁阳镇、峨山镇社区)违法建设由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拆除,城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由县城管局负责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除,市管理部门安排执法人员参加。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拆违过程中医疗应急保障工作,对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申请,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存在非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首创水务、供电、港华燃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所申报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接到查违办关于违法建设核查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界定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界定范围、查处标准和界定方法。

(一)界定范围和查处标准:

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和标准:2000年以来县城规划南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北至脊岭、大学山南麓一带,南至环城南路、沿江高速出口,东至牛口山河出口及牛腰山以西一带,西以春谷商市路平行向西南1500米至五十万变电所)、S321脊岭至零公里段以西1000米范围内以及柯冲古窑址保护范围内,2007年以来县城规划北区建设用地范围(北至S321横山至三山交界,南至脊岭,西至S321脊岭至横山段,东以县域为界),2007年以来各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2007年以来各集镇建成区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二)违法建设界定方法:

1、通过现场调查,比对原繁昌县2000数字化地形图、影像图和2007年数字化地形图及2007年大查违调查资料、所属地块历年拆迁征收资料(资料由所属乡镇提供)出具界定函;

2、疑似违法建设区域地形图不全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影像图来代替并进行调查公示;无地形图、航拍图的,以现场调查公示为准。

3、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说明情况,知情人证明(5人以上),经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政府公示后出具确认意见。

   

          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违法建设完成界定工作后,书面函告城市管理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根据违法建设的类型和性质,按照豁免”、“限期改正可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等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豁免处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认定为违法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处罚。

    (一)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建筑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和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 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和房屋用途的(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改造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三)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共绿地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四)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基坑开挖,建设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配电房,可移动简易岗亭。

   (五)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符合该地块绿地率要求情况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六)满足《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要求的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七)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八)城市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用于绿化的构筑物。

   (九)规划总平面图已有定位的围墙。

(十)本区区域内,房屋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道路退让、日照退让规定建设的围墙、门楼等构筑物。

 

   (十一)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及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电信设施;公交车站(亭);信报箱、移动公厕;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报刊亭、临时移动公厕、充电桩等。

(十二)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 拉杆等)、非经营性高度低于 2.2 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 2.2 米充电桩防雨设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已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一年内),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老旧房屋屋顶漏雨维修、加盖隔热层、非沿街外阳台加盖雨棚及封闭等。

第九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函告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三)按期改正违法建设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较为严重,虽能够按期改正但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处建设工程造价5%-10%以的罚款;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关条款情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以书面形式函告区城市管理部门,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区城市管理部门不予罚款;对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因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罚款,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第十四条 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202181日起施行,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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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豁免清单增加“已经向原规划主管部门补缴过规划综合综合技术服务费和相关管理费的建筑物不再列为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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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经按标准补缴了规划综合综合技术服务费和相关管理费,虽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视为合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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