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涉企】繁昌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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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日期: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联系人:谢玉丰 联系电话:0553-7871901
联系邮箱:fcxjrb@126.com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政务文化中心四楼421室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20〕46号)、《繁昌县企业上市倍增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繁政办〔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繁昌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支持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其发生的成本支出,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对区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改制发生的成本包括:
(一)企业因上市挂牌补缴的税款;
(二)企业因上市挂牌需将集体流转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计提基金等相关费用后的支出。
第四条 支持企业首发上市
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对企业上市再给予一定补贴:
(一)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400万元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二)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区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奖励。
(四)为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营造有利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企业实施规范性改制、进行上市辅导等准备阶段,提前兑现部分奖励资金;拟在境外上市的,在完成红筹架构搭建后,可参照境内上市提前兑现部分奖励资金。提前兑付的资金直接冲抵后续上市奖励款。
(五)企业自收到第一笔上市奖励资金之日起,若五年内未成功上市或将注册地迁出繁昌区,需全额退回所取得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
实施企业“新三板”分层挂牌奖励。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对企业“新三板”挂牌再给予一定奖励: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再给予股改奖励);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四板”
(一)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
(二)“新四板”挂牌实行备案制度。拟挂牌企业启动“新四板”挂牌工作及中介机构受理业务前,应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企业备案挂牌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挂牌奖励政策。
第七条 支持跟投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与市场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成投资意向的,可申请区政府投资公司(基金)以同等条件跟投。为鼓励优质拟上市企业增发时选择区政府投资公司(基金),企业首发上市,跟投资金退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定的让利。
(一)自首次跟投之日起,被投企业一年内成功首发上市的,按投资收益的50%实施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被投企业两年内成功首发上市的,按投资收益的40%实施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被投企业三年内成功首发上市的,按投资收益的30%实施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规模等,区政府投资公司(基金)可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三)被投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区政府投资公司(基金)也可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八条 附则
(一)上述奖励含市财政奖励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1年度起施行。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区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0〕7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管理办法》(芜上市组〔2021〕1号)《繁昌县企业上市倍增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繁政办〔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制定了《繁昌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二、制定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过程
2021年4月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级文件精神拟定了初稿。2021年4月15日起,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30天),同时通过区司法局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期间提交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八条。主要内容有:支持企业实施规范性股份制改造,对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拟在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上市企业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奖励。对拟上市企业可预兑现部分上市奖励资金;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实施企业“新三板”分层挂牌奖励、持续督导费奖励、首次股权融资奖励,对将注册地迁入且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支持企业挂牌新四板,实施奖励备案制度;支持跟投奖励,符合条件企业与市场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成投资意向的,可先后申请区、市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以同等条件跟投。企业首发上市,跟投资金退出时,可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定的财政奖励。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序号 |
反馈人员或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说明理由 |
1 |
企业 |
无 |
|
|
2 |
群众 |
无 |
|
|
3 |
区建投公司 |
建议参照《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公司)跟投的类型、限额及投前程序 |
部分采纳 |
采纳了关于明确跟投的类型和限额的建议,未采纳明确投前程序的建议。投前程序在《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参照该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