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涉企】 繁昌区发展改革委:《芜湖市繁昌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来源:繁昌区发展改革委 征集时间:[ 2020-11-15 00:00 ] 至 [ 2020-12-16 00:00 ] 状态: 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我要留言
  • 留言选登
  • 征集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的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修订了《芜湖市繁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在当前页面下方留言区留言)。

    征求意见日期:20201115日至20201216

    联系人:姬  阳,联系电话:0553-7870609

    电子信箱:15483620@qq.com

    邮寄地址:芜湖市繁昌区政务文化中心7703

    邮政编码:241200

 

芜湖市繁昌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的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以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投资为主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项目(含保障房、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五)接收、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收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投资总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总额在60万元以下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管理,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政府投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决策

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原则上为已纳入上级部门考核或经区委、区政府决策必须在本年建设的项目,以及上级资金已落实的项目,突出保续建、保民生、保配套、补短板和不增债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划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五)区直部门统一申报。部分水利、交通、农村畅通工程、美丽乡村等项目,由区直部门统一申报,乡镇不再单独申报。

(六)根据建设阶段不同,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新开工、续建和前期项目分别申报。

第八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程序,其中新开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额外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文本;

(二)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除涉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四)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必要性、合理性,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  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原则和条件编制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梳理,排出项目年度建设内容、规模、建设计划,区财政局等单位对项目资金需求及渠道提出初步意见,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文本进行初步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定。

第十二条  新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需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查认可后方可立项建设。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依法按照职责承担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申报和调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3000万元以上公益项目计划。

(二)区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各镇、区经开区负责编制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督促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总预算,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政府综合债务率预警和公益性项目安排建议,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3000万元以上公益项目计划;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安排落实上级资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项目批后供应管理及规划选址预审、规划许可审批。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及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七)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转报,督促、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八)各镇政府、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条件的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探索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实施主体与项目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第四章 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牵头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列排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征地拆迁、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额及工作目标等事项。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或已明确完成时间。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三)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科学有序安排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按照前款规定需要办理开工报告手续的需按要求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更改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定变更方案,施工单位应按变更后确定的图纸组织施工。

(二)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过中标价20%(含)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分部分项变更在10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超过中标价20%(含)的,或分部分项变更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过20%(含)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分部分项变更在50万(含)以上,或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超过中标价20%(含)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量变更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方式办理,或施工签证记录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报送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等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区审计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重点项目档案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否则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不良信息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在有关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转移、挪用或者侵占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经第三方审计,支付工程尾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五)未依法组织地质勘察、地貌测绘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繁政〔2018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已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起草说明

征集已结束,感谢关注!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序号

反馈人员或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说明理由

1

群众

希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

采纳

第三十二条已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留言选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