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繁昌区农业农村局:《芜湖市繁昌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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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切实保障民有所居,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经研究,区农业农村局拟将《芜湖市繁昌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一、 征集范围
征集关于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建设要求、审批管理、监督及处置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征集时间
2020年11月12日-12月11日
三、 征集方式
请广大市民根据明确的征集范围,提出需要纳入《芜湖市繁昌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注明您的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或邮箱)、问题描述、意见和建议等具体信息,对于您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
联系人:李亚斌 联系电话:0553-7911256
邮寄地址: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279号芜湖市繁昌区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切实保障民有所居,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异址新建、原址改扩建和翻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异址新建是指新选址建设的农村村民住房;原址改扩建是指在已有建筑的基础上加以扩充,增加建筑面积的农村村民住房;原址翻建是指拆除原有建筑在原址建设的农村村民住房。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标准推广,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权登记。
区城管局负责繁昌中心城区开发边界(以下简称开发边界)内未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工作,参与属地镇政府组织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包括繁昌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管理监督、农村居民建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组织实施拆除等相关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镇农经、自然资源与规划、镇村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村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到科学规划、适度集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批准农村村民建房,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可申请到中心村建房。城镇开发边界内危房改造按《繁昌县县城危房改造管理办法》(繁政办〔2011〕49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关于县城规划范围内农户危房处置等有关事宜专题纪要》(2015年第50号)“一、关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户危房处置事宜”执行。
第八条 各镇要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和自然村撤并,全面规划建设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的中心村,逐步实现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对符合中心村规划的,可按规划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第九条 规划为保留的自然村,控制村庄人口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向中心村集聚。对本自然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且异地建设确有困难的,根据群众意愿,可在本自然村自有宅基地内申请建房。
第十条 规划为非保留的自然村,不再进行建房审批,鼓励农村村民到中心村建房。暂时难以异址新建,且原房屋位置不在近期(3年及3年以上,下同)拆迁范围的,符合第十二条的可申请在原址改扩建和翻建。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禁止农村村民建房:
(一)马仁山森林公园、五华山生态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区;
(二)水系、防洪、排涝等控制区域;
(三)S334和S457等省道、长江南路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县道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走廊、地下管线等线廊控制区域;
(四)近期已列入土地整治项目或其它重点项目房屋征收计划的区域。
(五)地质灾害区或其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控制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区域。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及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房屋征收中已产权置换或实行货币化方式补偿安置的;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夫妻之间;
(二)父母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之间;
(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由其抚养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孙子女之间。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符合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体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按照农村村民生产、生活习惯,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特色。规划审批基本要求:建筑朝向在保证日照前提下,要与现有道路和周边建筑协调;建筑外立面应与周边建筑整体协调;建筑高度应适中,建房楼层不超过四层;建筑竖向(正负零标高)应与相邻建筑协调,不影响场地排水;同时须征得四邻同意。
住房设计应采用规范的设计图纸,并符合抗震等有关安全要求。对各区域农村村民建房,各镇应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外立面的方案图纸,也可采用区住建局推荐的方案图纸;鼓励农村村民建房进行工程地质勘探,由专业施工队伍承建,逐步探索相关机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取得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一般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在符合国土地空间总体规划并解决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由镇政府统一提供有关材料报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按程序申请宅基地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需要提出新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
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可由村级组织初审后报镇政府审核审批。
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五)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镇村建设、城管等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六)镇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镇农经、镇自然资源所、镇村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镇农经、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镇村建设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经、自然资源与规划、镇村建设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1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村委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定期巡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阻止处理上报。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开发边界内的由区城管局依法查处,所在镇配合;开发边界以外的,由所在镇依法查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开发边界内的由区住建局依法查处,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拆除;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开发边界以外的,由所在镇依法查处,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拆除。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所在镇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房手续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核发建房手续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手续而进行建房行为,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发现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隐瞒不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未编制批准执行前,仍执行现行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办理流程图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工作挂图
下载附件:附件内容.doc
起草说明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序号 |
反馈人员或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说明理由 |
1 |
群众 |
对于文件中提出的住房设计应采用规范的设计图纸,并符合抗震等有关安全要求。按照现在的人居建设条件可否强制,可否建议设定抗震几级? |
采纳 |
农房设计在尊重农民安居需求和农房建设实际的基础上,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村制宜。抗震强度7度。 |
2 |
群众 |
对于文件中提出的对各区域农村村民建房,各镇应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外立面的方案图纸,也可采用区住建局推荐的方案图纸。如果使用住建局推荐的图纸,没有其他限制要求,是不是与先前做好的房屋,风格不统一。建议按照区域内已建好的房屋建筑风格统一标准,避免千城一面。 |
采纳 |
理由是群众的建议与《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
3 |
群众 |
对于文件中提出的鼓励农村村民建房进行工程地质勘探,由专业施工队伍承建,逐步探索相关机制。据已知农村建房,无外乎是当地的散工。如果真想找专业的施工队伍承建,对于施工资质,群众是否无法掌握信息,建议政府将当地有资质的施工团队通过网络等渠道面向群众公布,方便群众选择。 |
采纳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设计图纸选集供村民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