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条例,组织拟订我县配套政策、措施、方案,并负责检查落实。
(二)编制中长期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指导全县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项目建设,着力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检查、指导全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毁林案件,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活动。
(四)负责监督监测全县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贯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并实行分类经营和林木采伐的全额管理。负责全县林地管理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特别是濒危物种的保护管理。
(六)负责指导林木种苗的生产、调控造林、营林、木材生产、林产工业以及多种经营的规模和结构;负责森林工业的行业管理;参与木材市场的管理;指导集体林场、承包大户、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基层林业站的领导和管理;指导乡镇林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林业科普工作,负责对全县林业技术干部和下属单位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及岗位培训。
(八)负责林业系统的人事、劳资及科技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管理局机关的公务员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负责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下属单位财务进行统管和审计;协调下属各单位工作关系,并服务于基层。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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