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对安置房交易税收补助回复不明确

发布时间:2020-11-22 17:29 来源:繁昌区财政局 浏览量:
信件编号: 20201120001 来信时间: 2020-11-20 09:41:04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姓名: 张****
内容: 2014年我公公买了繁昌区安定小区一套安置房,但办房产证的时候,因卖方下落不明,故去法院起诉,法院将该房产判给我公公,并下了强制执行裁定书。不动产中心说,房产证要先办给原户主再办给我公公。现看到财政局牵头的繁财非税(2020)113号文件,文件里载明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房办证交易时税款100%补助,不知道我家这个情况年底之前办证是不是也享受补助,因转让方仍下落不明,我们要承担所有的税款,哪些能退给我们,本应原户主承担的我替他交的是不是也能退给我?希望有关单位能给个明确具体的回复。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繁昌区财政局    答复时间:2020-11-22 17:29:14

答复意见:

“张****”网友: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区财政局答复如下:
    为维护安置户合法权益,我区根据芜湖市有关文件出台了《关于明确全区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繁财非税〔2020〕113号),针对安置户安置房首次交易时缴纳的税款(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金额,要综合以下几个因素:
    1.被拆迁房权属登记时点与产权转移登记时点。区分被拆迁房屋有证和无证两种情形。分别按被拆除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和拆迁安置协议时间确定权属登记时点与产权转移登记时点来计算,超过2年不满5年,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增值税及附加税;满5年,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个人所得税。
    2.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时点与产权转移登记时点。一是对2020年11月15日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在2020年12月31日前和2021年6月30日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首次交易时缴纳的税款,财政分别按100%和50%给予补助;在2021年6月30日之后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不再给予补助。二是对2020年11月15日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拆迁安置房,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首次交易时缴纳的税款财政按100%给予补助;三至六个月内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首次交易时缴纳的税款财政按50%给予补助;在办理初始登记六个月后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不再给予补助。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53-787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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